继上海、北京后,厦门发文: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018-09-05 259 0

  继上海、北京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后。8月31日,厦门住建委印发通知,明确提出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
文号:厦建工〔2018〕173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构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快速审批机制,市政府印发的《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厦府〔2018〕149号)明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8月15日
  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已先后印发类似文件。
  北京:
  2018年4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186号)提出,三类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3、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上海:  2018年3月20日起,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8〕18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职能作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监理发包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监理服务不在必须招标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对于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有类似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独立承担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的,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创新管理模式。
  三、简化监理招投标手续,依法必须履行监理招投标的项目,在保证招标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四、依法可以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类工程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测评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通知如下:
  一、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精简施工许可手续。在本市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及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款证明,改为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资金落实和无拖欠工程款承诺。
  三、改革工程监理机制。在本市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0日起在全市施行。本通知中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与《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社审改〔2018〕1号)定义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一致。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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