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恶意低价中标说再见!多省发布建筑领域招投标违法行为管理办法

2018-05-22 331 0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多省份近日发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整治行动。
湖南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
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串通投标、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遵循依法办事、各负其责的原则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六)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七)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八)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七)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九)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十)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十一)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十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资质是指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使用或提供伪造、虚假的许可证件或业绩等行为。
  第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
  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可依法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督的具体活动中发现相关单位或人员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情形时,应予以制止、纠正并依法依规调查,必要时可责令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在招投标具体监督和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党员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线索应及时报告同级纪委监察委;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一)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案件线索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立案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串通投标或其他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虽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移交线索的处理情况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建立公安机关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项目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联合公安部门共同查处,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协调处理查处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西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秩序严厉打击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遵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严厉整治我区建筑市场乱象、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督力度的重要批示指示和十一届自治区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本次专项行动,采取全面排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认真查处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典型问题,有效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切实贯彻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为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
  2016年以来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排查、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群众有反映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复查。
  主要整治如下内容:
  (一)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违规设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和违规收费行为;
  (五)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六)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
  (七)评标专家违规评标问题;
  (八)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尽责行为;
  (九)有关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问题;
  (十)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对2016年1月以来本部门(单位)完成招标的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开展自查。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自查情况表》(见附表1)和《建设单位行为自查表》(见附表2)、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自查表》(见附表3)、建筑工程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交易中心交易行为自查表》(见附表4),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项目所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送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审核后,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送“区专项整治办”。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陕西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西咸新区所辖管理区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西咸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通过对工程项目发包申请备案、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更换备案等环节审核,严格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建立招标代理企业库,严格代理机构管理
  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要求(陕建发〔2018〕67号),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企业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招投标代理企业库真实准确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对外统一公开,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在平台进行更新。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定期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代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代理企业在一体化诚信平台进行录入不良行为并全省通报。
  四、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活动,强化工程招投标过程信息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为主工程建设项目应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包括计算机辅助评标、开标电子化清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信息化监督等。采用计算机清标系统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编制的IP地址、CPU、MAC机器编码等是否相同的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全面实行电子化清标工作,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加快实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省建筑市场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互用;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持续推进和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人员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诚信信息平台中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诚信不良行为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诚信不良行为投标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强化失信不良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推进工程招投标发包改革,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
  引导和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对装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完成后,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其他专业,可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直接发包。
  七、强化个人执业信誉,提升市场执业行为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项目相应能力及业绩,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八、完善开评标制度,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对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的,必须经相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承包单位要按照招标最高限价提供履约保函,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资格审查时应从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发布平台数据库中查询投标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审查投标人资审文件,投标评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方法择优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项目估算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家,1000万以上的不少于12家;对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合格投标人应不少于7家。
  九、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维护市场公正公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将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面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中标信息,公布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载明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两场联动
  中标人应将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报送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更换。确因重病或者重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调离中标单位、责令停职或者开除公职、取消或暂停职业资格的、以及招标人认为不称职等不可抗力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职需要更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变更,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与“现场”有机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照中标备案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
  十一、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房屋市政工程标后专家评估制,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对评标专家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评估,提出评价建议,报送监管部门。强化专家职业道德管理,保守项目招标信息机密,严禁评标专家利用微信、QQ、短信等互联网手段将信息泄露,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规范地方法规制定,严格依法监管
  各市区要严格按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依法监管,按照“放管服”原则,修订清理一些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明显有矛盾冲突的地方法规制度。加快对地方法规梳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使招投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公平、高效,为我省建筑业发展优化提升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陕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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