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根据《管理办法》,住房困难的户籍人口、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可申请公租房。
不过,比起此前两次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中非莞籍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门槛有所提高,其连续在莞缴纳社保年限提高至6年。
新莞人申请公租房 缴纳社保年限提高
《管理办法》明确,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人群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其中,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满足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东莞低保线4倍(含)以下;家庭人均资产低于东莞当年低保标准20倍(含)以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等条件。
而新就业无房职工也必须为东莞户籍,且须满足在东莞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在莞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等条件。
三类人群中惠及面最广的要数外来务工人员了。不过,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在莞工作满6年且申请时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在莞连续缴纳社保满6年;在莞无自有住房;没有享受过东莞的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两次征求意见稿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社保门槛分别为3年和5年,而正式公布的《管理办法》则再次提高门槛,将缴纳社保年限提高至6年。
公租房建设实行 “谁投资、谁所有”
《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面积进行了明确: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例如,在东莞现有的保障房小区雅园新村,就有不少沿街店铺。
《管理办法》还指出,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公租房;而按照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等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用来建公租房,不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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