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洲坦承抹黑中联
2012年9月29日到2013年8月8日,陈永洲受人指使,根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在未经核实,也未对中联重科进行调查采访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分析和主观臆断,编造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物造假等问题,在《新快报》连续发表署名文章10余篇,被互联网大量转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在央视画面中,短暂出现了陈永洲签署的笔录,其中提到了《新快报》经济部负责人王中。此外,画面笔录中还出现了一个名叫“朱宗文”的人。网络搜索显示,一名叫做朱宗文的记者。
但央视报道并未透露“提供现成材料”以及相关酬劳的中间人,陈永洲一案是否还涉及其他同案犯,警方目前未有回应。
在央视报道中出现了陈永洲签署笔录的部分镜头,其中一页提及中联重科所在地湖南省的另一家直接竞争对手三一重工(600031.SH)。对此,三一重工副总经理祝文魁接在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还未看到央视的报道,此事应与三一重工没有什么关系。
受贿过程
警方查明,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陈永洲受人指使,根据他人提供的现成材料,在未经核实、也未对中联重科进行调查采访,按自己的分析和主观臆断,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务造假等问题,在新快报连续发表署名文章10余篇。
民警介绍,2013年5月中旬,陈永洲接到中间人电话,要求以他的署名发表一篇关于中联重科广告费的报道,由于自己在出差途中,陈永洲便让中间人直接和报社联系予以安排。几天后,这篇报道引发极大反响,中联重科发表声明澄清。他对照原报道和中联重科的声明后发现,报道将中联重科2012年度年报中发生额约为5.128亿元的“广告及业务费等”归类为“广告费”,称中联重科招揽许多“公关人才”搞不正常的营销。
民警介绍,2013年5月27日,陈永洲发表报道,称中联重科华中区涉嫌虚假销售和财务造假。中联重科A股被迫停牌两天,发布公告澄清。
证据显示,其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酬劳”。2013年6月、7月,在他人授意和安排下,陈永洲先后赴香港、北京,向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中联重科。中间人认为负面影响已客观形成,先后给陈永洲数十万元人民币和数千元港元。
据陈永洲供述,他发表的10余篇中联重科报道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由他人提供文稿,自己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陈永洲案的疑问
尽管警方展示了如此这般的证据,而陈永洲也流利地承认自己受人指使中伤中联重科,但此案仍有不少疑点。网上有知名律师发表了专业观点:1、陈的口供不排除存在被刑讯之可能,未经法庭认定之前,未必属实,比如已经证实的冤案赵作海佘祥林都承认过自己杀人;2、即便陈收钱,只要报道基本属实,不构成损坏商业信誉罪,只可能涉嫌商业受贿,长沙警方对此案无管辖权。3、本案长沙警方程序违法仍需深究;4、央视播放时应有其辩护人观点以平衡。
这其中程序上的合法最为引人关注。最近新闻中警方逮捕非刑事疑犯时的手段非常有意思,不是直接通知,而以快递、协助侦破你家被盗案等来诱捕。网曝长沙警方在抓捕陈永洲竟然使用了中联重科提供的小汽车,涉嫌利益相关影响其中立立场,在程序上是不允许的。而对于律师质疑的管辖权更是应当慎重考虑,毕竟这关系到是否具备此案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更不用说央视报道中陈永洲脖子上出现的伤痕了。
陈永洲到底有没有收人钱财、故意攻击中联重联呢?这种可能性不能说没有,但需要有法律程序的合法途径来认定。如今长沙警方在程序上涉嫌的多处违规,令其搜集的证据可信度大打折扣,从法理上来说不足以采信。
想起类似的一个案件,即美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正是由于警方提供的证据采集手段经不起推敲,采集手段程序不合法,疑点多多而最终被陪审团认定证据无效,最终辛普森得以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以无罪获释,该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而涉嫌伪造证据的警官事后被检察官起诉,获刑3年。
事实上,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本身,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在我国,司法制度也在向这个方向逐渐转变,办案开始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是一个例证。早在今年7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出台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也是说,在没确定的证据定罪之前,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意义还是无罪的,享受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程序公正的原则或许在个案上可能会有罪犯漏网,但却能保护每个公民不被滥用的司法权力所伤害。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基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不仅仅停留在低层次的片面打击罪犯上的话,那么程序公正的坚持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偶尔逃脱的罪犯对社会的危害只是小范围或是个体,其危害性远远小于未锁进笼子的权力失控对全社会的危害。反过来说,本身打击犯罪的根本目的其实也还是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并不矛盾。
换句话说,陈永洲或许真的有罪,陈永洲、新快报甚至中联重科等都有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违法问题,相关部门完全可以堂堂正正、客观公正地去查处。然而违背程序公正的做法会严重威胁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值得全社会警惕并及时阻止此类行为。中联重科负面报导被揭失实,今反弹
早前广东《新快报》报导中联重科(01157)销售数据造假,拖累该股股价急挫,但事情发展360度转变,撰写该报导的记者被揭收贿发表失实报导,中联重科今早即弹。
今日,陷入“记者门”的中联重科结束了前两日的股价颓势,开盘涨9.72%,报5.98元。
“记者门”陈永洲事件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曾连续发表14篇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直指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涉嫌造假、股东减持等,而大多的报道的信息来源都是匿名提供。
2013年6月12日中联重科主动与新快报高层协商,希望报社能够到中联重科实地调查采访,以澄清相关报道中不实的内容,但遭到拒绝。
10月18日,广东《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连续发表多篇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在广州被长沙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名义带走。
10月23日至10月24日,《新快报》先后以“请放人”、“再请放人”为题在显要版面刊发文章,要求长沙警方释放陈永洲。
10月26日,陈永洲出现央视《朝闻天下》的报道中,他向警方承认,自己在未经核实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并收受了中间人几千到数万元不等的酬劳。
10月27日,对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供认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的新闻,《新快报》27日在头版刊登致歉声明,承认报社对稿件审核把关不严,报纸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媒体公信力,并转发《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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