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递交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由否决投标。
02、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差异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甘肃原文如下: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善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1.本实施细则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即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2.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递交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为由否决投标。
3.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不得在投标截止后至中标人确定前或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因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撤销投标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改变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二、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1.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同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及对应的缴纳(或减免)额度(或比例)。差异化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1%,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并在国家和甘肃省有关部门调整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时相应调整。
3.招标人可以选择将有无失信记录、业绩或财务状况等条件作为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分类依据。分类指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部门标准,信息查询的渠道应当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公开的平台或网站,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公开查询渠道、招标人自行设立、未经招标文件载明的分类指标不得采纳。
4.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符合减免保证金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减免保证金承诺函,就有无失信记录、业绩或财务状况等条件做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6.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严格遵守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相关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着力构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机制,以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手段,有效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坚决防范因停止收取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对招标人造成损失或潜在风险。开展对招标投标担保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担保制度中的合理规范应用,杜绝信用信息泛化滥用、利用差异化缴纳保证金制度弄虚作假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等行为,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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