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萍(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会长):
刚才听了各省市建机协会的一些领导的发言,对我也有很大的启发。每个省协会做的工作,虽然大框架在中建协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总的要求前提下在做,可能有些提法不一样,但在实际工作时是一样的。福建省的行业确认我就不说了,已经推到一体化了,这块工作只有跨省的企业仍然要找租赁分会年审。在2012年11月份,福建省建设厅要求行业确认到11月份新的就不再接受申报,以前已经行业确认过的就做个过渡,即再给复审一次。到2013年2月,省建设厅就把行业确认一刀切掉不再搞了,复审也不要再审了,全部进入一体化运作。
这件事的来龙去脉我给大家介绍一下:2011年9月,在厦门召开了福建省建筑械租赁企业行业发展的研讨会,会上以厦门的一些企业为主。事先我们也做了一些探讨,共有8个议题:其中一个议题是做大做强,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的构想,会上邀请了省建设厅、造价总站、建筑业处、厦门市建设局、工程处的一些领导。会上提出后,省、市主管部门觉得目前福建的租赁企业还挺发达的,在全省设备的总量也不少,而且这几年福建也在陆续发展,相继建了许多4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这就认为原来企业的规模不能胜任现在的建设规模。省里对这件事比较重视,让我们搞一份书面材料。2012年3 月,福建省建设厅就出台了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管理的文件,文件里规定了一体化企业的标准,要求各地逐步推行一体化工作。一年来,我们也陆续地推出一些企业,已由福建省建设厅核准、公布。
厦门的做法是: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初审,初审后报厦门建设局,再由主管局报工程管理处提出核查意见,然后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到厅里这样一个流程。厦门去年批了两家:中环建和康柏,这两家规模都比较大。
2012年11月市里发了一个文件《关于加强推进一体化企业的有关规定》,把一体化推进的3个阶段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进行纳入。
首先是纳入招投标。在2013年4月1日后所有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300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由一体化企业承担;2014年4月1日后全省一刀切,如果没有进入一体化名录的企业不能从事这项工作。这样的最大目的是要求小企业进行整合,现在厦门已经有5家小企业自由组合了,大家作为股东捆到一起,这可以降低管理成本,目前整合的效果还不错。我们的建机租赁企业在施工现场是最弱小的,这样搞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企业在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时候竞争非常激烈,互相压价,特别是市场不好的情况下,有的企业把价压到2万元,还包含人工费,这么低怎么做,肯定是不行的,整合是为了抬高我们租赁企业的品质。实际上小企业捆起来有个好处,可以稳定市场价格。第二,涉及租赁企业税改,如果你作为建筑企业只有5台、8台设备,谁去认你,如果纳入到省厅建筑一体化名录后,就是建筑业企业。在这个前提下,厦门已经率先走出一步,已经跟有关部门沟通,把一体化的合同改成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专业分包合同,直接纳入到合同备案里,以后交的税就是建筑业的税。这个合同是由我们协会和我们的法律顾问一起起草的,讨论稿已经发到企业,准备在这个月中旬前将讨论稿汇总,正式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备案。我们还设计了一个合作意向书,总承包企业要先跟一体化企业签一个合作意向书作为投标文件一起去投标,中标后就要跟我们签意向书,意向书一经签订就是见过证、备过案的。
其二是通过沟通,中标时跟总承包一起列到中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里。这是因为省厅要求搞的一体化企业,总承包要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合同,到造价站备案时必须提交此合同,工程开工前是要到造价站备案的,这个合同也要纳入备案范围内。
其三是现场监管。监督站在现场检查时,如果发现公告的分包企业的设备不是他的而是施工单位另外找人安装的,可以勒令拆除。用以上3个环节对这项工作进行推动。今年4月1日就正式进入程序,从目前看企业的积极性也很高。
现在都在压价竞争,市场我们控制不了,“僧多粥少”,既然实行专业分包,就要建立诚信一体化档案,企业从安装到合同履约及现场监管,每个现场对分包负责人、到位情况、服务情况都要进行评价,一年后希望把评价纳入到工程招投标中。将来管理的好坏跟诚信体系挂钩,评出等级,那个级别可以进行那一类的投标。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是建立诚信档案,也就是信用评价,履约情况、设备完好情况、人员配备到岗履责情况都在里面。
一体化我们还打算跟省厅提出建议:一体化以后是不是要出信用等级评价,怎么评,怎么对接,这些都不是我们能说了算的,但我们可以提供参考性的资料,规模较大的企业都是比较欢迎的。还有制造等级问题,既然说要把市场控制好,我觉得设备等级评价很重要;还有设备的安全性能,体现在:每次检测检查第一次都不合格,整改后才合格,那这台设备肯定有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然后再把设备的等级评出来。
下一步就要考虑怎样做到优质优价,租赁企业不能嘴上说设备好,应该有个东西,对设备进行等级评价,然后行业协会可以出指导价,可以成为企业谈价格时的指导依据,前提是必须把设备分成三六九等。还有设备使用年限:1~3年、3~6年、6~9年、9~12年的,我们先按12年报废来推算,旧机和新机是一个价不太合理。关于检测机构,现场是我们管的,自然是责权利统一的,我们已经把计量认证和资质对应统一起来了,主管部门发的资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计量法核准的计量认证,检测是我们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也是在摸索中干。
赵华中(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会长):
针对吕会长的讲话我想谈点想法:一是务虚方面。搞设备管理和协会的工作还是要解放思想。我们的工作不要强化行政的监督,不要往资质监管的道路上靠,否则我们协会以前的工作就会前功尽弃。二是务实方面。我们应该呼吁尽快修改166号令,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要非常明确地介入这个问题,因为这是大势所趋。修改166号文的本身也是总结经验和解放思想,现在是时候了。从原则上说,今后以资质管理出现的做法要大大的减少。要鼓励行业协会从事行业管理,行政只是监管。福建的一体化我不太赞同,你们协会太强化行政管理了。
贾立才(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
关于“一体化”问题,最早广东搞“一体化”的思路是:租赁企业必须要跟有拆装资质的企业绑在一起,否则不让干。这是政府在强制绑,广东的租赁企业反了,要罢工,所以没实行起来。当时文件都下发了,也没有进行下去。现在厦门和福建搞的一体化是想把拆装、使用、租赁、维修保养和在一起,走施工承包的路子,想把租赁企业当前存在的税率问题及拆装资质问题一并解决,是否行得通,大家讨论,也可尝试。但我个人觉得,“资质管理”的路子今后将受到限制,目前应该是如何让起重机租赁企业取得拆装资质才是最要紧的!
住建部关于拆装资质修订的事早就定下来了,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未批复。塔吊拆装主要修改了3个地方:一是等级的注册资金数的有所提高;二是每级的顿米数有所提高;三是对原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要求去掉,按塔吊拆装的实际操作人员应达到的标准。这三点基本上是按我们协会提的要求改的,改的幅度没有我们原来提的那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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