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7亿元,中国铁建!7.80亿元,中国交建!而将这些内容联系在一起的关键词,是财务报告上一个经常被忽略的名目——业务招待费。
公开资料显示,去年共有9家上市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超过1亿元,其中绝大多数为央企,中国铁建以8.37亿元居首,另有241家上市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超过1000万元。
不能说的秘密?
在国家严控“三公消费”的大背景下,8.37亿元的业务招待费将中国铁建推至风口浪尖,其负责人甚至“恳求记者不要再进行报道”。而记者查阅部分A股建筑央企2012年年报发现,除中国铁建外,中国建筑、中国交建、葛洲坝、上海建工等建筑企业均报出了高额招待费。
中国铁建2012年年报显示,其报告期内实现营收4843亿元,净利润84.78亿元,8.37亿元的业务招待费相当于其全年净利润的近一成。从中国铁建近3年的年报看,其巨额业务招待费已成惯例。2010年-2012年,中国铁建的业务招待费分别高达8.75亿元、8.77亿元、8.37亿元。
另一家建筑业巨头中国建筑此次虽未“上榜”,但记者查阅其近两年的年报后发现,2011年该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为7.23亿元,同比增幅达34.39%;2012年,该公司虽未单独披露业务招待费,但“其他”一栏的数字高达17.4亿元,相比于2011年的4.42亿元,个中“秘密”不得而知。对此,中国建筑董秘办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公司更重视业务招待费占总营收的比重,目前呈持续下降趋势,如果有疑问,可咨询相关财务人员。
行业潜规则?
何谓业务招待费?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财务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活动产生的费用。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业务招待费主要用于吃饭、送礼,打点关系,这项费用超支是“家常便饭”。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与政府的招待费性质不一样。”着名财税专家马靖昊称,“后者是财政预算资金,属于纳税人的钱,应及时披露,但企业招待费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没有一定之规,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入账。”
中铁九局人力资源部某政务人员告诉记者,业务招待费中餐饮费占主要比重,各公司的财务报销标准不一样,一旦超支,财务部门在入账时会作变相处理,比如,把超支的餐饮发票开成材料发票。他说:“还可能把一部分钱做成劳动保护费、中介机构费等,举例来说,如果送礼花了5万元,而发票明细是中介机构费,这也没什么,调节业务招待费不难。”
中建二局市场部某工作人员指出,建筑企业,尤其是工程总包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一般都高于账面值。“建筑企业的业务招待范围很广,从设计、监理到政府工作人员等,还会根据招待对象的不同层次(如总包、分包、分包下属项目)以及项目成本来确定招待层次。”他说。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项目经理则直言,工程项目是建筑企业的命脉,为了抢到工程,企业就必须多打点关系,多加运作。“不少企业每个月底都会为下个月做一份盈利预算计划,这其中就涉及开办费,包括员工的工资、奖金、办公用品采购费,也包括业务招待费。现在,也有不少企业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市场开拓费一项。”他说,“对手的实力和后台、项目本身的利润率以及本企业与甲方的关系都需要考虑,特别是在项目招投标时,工程招标书上的‘取费标准’往往关系到项目的利润率,有时候企业信誉、业绩等都是次要的。这是由大环境决定的,这样的灰色地带确实很难监管。”
权力寻租的衍生品?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工程律师王文杰指出,业务招待费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质疑,主要是因为涉事企业多为央企或国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央企或国企属于全民所有,涉及全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看,业务招待费关乎股东和股民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看,业务招待费与财政税收有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看,业务招待费可能与腐败、犯罪行为相关。
王文杰分析说,业务招待费是一个侧重于税收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王文杰说,“但是,该法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业务招待费就成了一个‘口袋’,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数额,企业就可以变着法子往里装个人私利、小团体利益,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
王文杰表示,按照规定,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要有充分、有效的票据和资料来证明这部分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指的是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否则,就会面临潜在的税收风险。
“其实,业务招待费还涉及股民的知情权问题,这是目前的法律困境之一,直接影响股民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信任。股民要想了解业务招待费是否存在猫腻,是否侵犯股民合法权益,应该走法律程序,但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缺失。建筑央企或国企具有更大的政策、资源优势,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不能凌驾于法律和市场秩序之上。”王文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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