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基桩检测 将迎来强监管~虚假检测!

2023-03-09 654 0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基桩检测质量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工程项目基桩检测的监督检查。

对采用静载、钻芯法、高应变等方式检测基桩承载力,且检测数量不少于5根的项目,属地监管部门必须全覆盖现场检查,每个项目至少抽查1根正在检测的基桩,检查方式参照《基桩检测现场检查表》(详见附件1)。其它项目由属地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抽查。

对刚完成基桩静载检测或刚出具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结果)的项目,属地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复核机构),可采用相同检测方法,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开展现场复核。

对已完成基桩检测的项目,属地监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抽查检测报告和静载检测留存影像等方式,对其检测机构开展抽查,每家检测机构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检查方式参照《基桩检测报告检查表》《基桩静载留存影像复核检查表》(详见附件2、3)。

第三条 经检查发现检测机构涉嫌虚假检测的,其基桩检测结果无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由属地监管部门立案查处,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进行重新检测;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对相应单位工程进行沉降、倾斜监测,直至稳定为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涉嫌虚假检测:

(一)已检的基桩现场无相应痕迹,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二)现场复核时,检测机构出具的静载检测最大总沉降值比复核机构复核结果少10mm及以上,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桩身完整性类别与复核机构复核结果相差2个类别及以上;

(三)静载检测时,加载结束后重新加载时不能持荷(重新加载时桩头爆裂的除外),或加载仪的荷载示值与应加载值明显不一致,或静载加载仪的油压示值与压力表明显不一致,或静载检测过程中加载已超过2级,但千斤顶与反力装置未接触,或千斤顶在加载过程中全程未伸长,或加载已结束但堆载达不到最大加载值;

(四)钻芯法检测已检桩数量或钻孔数量与记录(报告)不符,或者芯样直径与钻具规格不符;

(五)声波透射法声测管数量与记录(报告)不符;

(六)低应变、高应变和声波透射实测数据(原始波形)缺失,或者与检测报告不符;

(七)其它明显存在涉嫌虚假检测的情形。

第四条  经检查发现检测机构出具的基桩检测结果(数据)存疑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由属地监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另选相应数量基桩进行检测;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对相应单位工程进行沉降、倾斜监测,直至稳定为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定为检测结果(数据)存疑:

(一)检测机构出具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有30%及以上与复核机构复核结果(复核根数不少于10根)相差1个类别;

(二)静载检测过程未按照要求全程拍摄录像(影像分辨率不低于1080P),或静载检测留存影像的时间与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基桩检测管理子系统登记的时间不一致,或加载过程影像缺失的时间超过2个小时且无相关记录,或影像未能清晰看到静载仪显示器、键盘以及静载仪与压力传感器、位移传感器接线情况,或影像未能清晰看到千斤顶、位移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个数;

(三)静载检测时,发现检测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操作静载仪键盘且无相关记录或者留存影像无语音说明,或检测人员无正当理由更换、拆卸压力传感器且无相关记录或者留存影像无语音说明,或静载仪的位移值与位移表明显不一致且位移表未记录初始值设定情况,或位移传感器脱落、针头悬空或者明显倾斜,或人为多次触碰位移传感器且无相关记录或者留存影像无语音说明;

(四)其它明显存在检测结果(数据)存疑的情形。

第五条  对检查发现检测机构尚不构成涉嫌虚假检测或检测结果(数据)存疑,但存在其它检测不规范行为的,由属地监管部门督促检测机构整改到位。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监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另选相应数量基桩进行检测;不具备重新检测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检测机构对相应单位工程进行沉降、倾斜监测,直至稳定为止:

(一)静载仪参数设定与实际不一致,导致实际加载值小于应加载值的95%及以上:

(二)静载检测时堆载达不到最大试验荷载1.2倍;

(三)开展静载、高应变检测前,检测、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未按要求共同确认受检桩号并在桩边举牌拍照;

(四)静载检测留存影像中,静载仪、位移传感器型号与记录表信息不符;

(五)钻芯法检测时钻孔数或者芯样数量不符合要求;

(六)声波透射检测时,声测管数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声波检测仪中已检桩的测深或管距与实际不符;

(七)高应变检测时锤重不符合要求;

(八)检测桩位置(桩号)与记录(选桩纪要)不符;

(九)其它检测不规范行为需另选基桩进行检测的情形。

第六条  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由属地监管部门上报省厅(检测机构主动发现问题并书面报告监管部门的可不列入),实行全省差异化监管。检测机构差异化监管期限为1年、检测人员差异化监管期限为2年。

差异化监管期限内,检测机构开展主体结构现场检测前,应至少提前1天书面通知属地监管部门;对采用静载、钻芯法、高应变等方式检测基桩承载力,且检测数量不少于5根的项目,抽查数量提高至2根及以上;静载检测全程录像留存时间延长至1年;属地监管部门抽查其基桩静载留存影像每季度不少于1次;检测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其实验室抽查不少于1 次。

差异化监管期限内,检测人员到施工现场开展基桩检测前,应至少提前1天书面通知属地监管部门;检测过程应全程录像,清晰记录检测人员的检测情况备查,录像留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基桩检测问题,应根据本标准严肃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基桩检测现场检查表

2.基桩检测报告检查表

3.基桩静载留存影像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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