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万公里地下管线将立新规

2018-08-15 177 0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合肥市城乡建委联手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起草了《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据了解,合肥市从2007年开始在滨湖新区探索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合肥地下综合管廊已形成廊体近50公里。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也有明确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旧城区可以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在建成的地下综合管廊中预留位置的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政策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未查明地下管线 应立即停止施工
  在合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经探查到的地下管线长度为30132公里,涉及道路千余条,这些管线长度能绕地球大半圈。由于城区地下管线本身错综复杂,再加上历史遗留的产权不明等原因,近几年因施工导致线缆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停电停气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一些影响。
  针对此类情况,新规提出轨道建设、人防工程、地质勘探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施工活动,可能影响到既有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内及影响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既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发现未查明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进行处理;施工中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管理)单位,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推广“搭积木”技术 提高综合管廊质量
  地下管线不仅仅指地下的供水、燃气、电力、通信等管线,还包括近年来时兴的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合肥的地下综合管廊已形成廊体46公里,今年还将计划建设地下管廊32.9公里,涉及南淝河路、和平路、新安江路等区域,远期全市地下综合管廊总建设里程更是有望达到487公里。
  新规提出,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旧城区可以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鼓励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搭积木”技术,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根据违规行为追责 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比如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倾倒污水、施工浊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等。
  新规还首次对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其中未按照规定查明相关区域既有地下管线现状信息擅自组织设计和施工的,或者未与既有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资料,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废弃地下管线的,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如果这一点做不到,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在运营维护上,要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管线信息共享,推进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实时监测,并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技术规范。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本单位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应当采用地下管线覆土前竣工测量、补测补绘等方式及时更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对权属不明、废弃或缺漏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并同步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道路地形图及其地面建筑三维模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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