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鼓励个人或团体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

2016-04-01 148 0

  兰州市政府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允许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产权依法进行转让、抵押。近日,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及建议。
  按照要求,从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服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下空间用地,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为40年。
  《管理办法》禁止在公共地下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地下工程内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禁止在地下工程内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等儿童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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