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陷前周边房屋沉降 连续超警戒值仍施工

2013-06-01 465 0

 年初康王路地陷事故有了官方处理结果。昨日市建委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今年1月28日康王路地陷发生前,现场已经监测到周边房屋沉降超过警戒值,但施工单位中铁七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当,负责爆破的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及时调整爆破参数,在此情况下继续施工导致事故的发生。

调查结果未提及地质原因
 
  在年初康王路事故发生后,不少工程专家和市民都猜测事故的原因跟文化公园站的地质条件有关,特别是有地质专家推测,康王路塌陷处地质存在风化的可能,而施工时采用大爆破的方式产生大震动,以致上层较薄的岩层发生塌陷,引发了地陷。
 
  昨日公布的这份官方调查结果却未提及地质原因,仅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了解释。这份调查结果揭示的事故原因大致有三:首先是在事故发生前,现场已经监测到了周边房屋沉降超过警戒值,但施工单位中铁七局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当;其次是在沉降已经超过警戒值的前提下,地下爆破依然沿用了原有的爆破作业方案,没有据此调整爆破参数,使得爆破引起的震动太大;最后是爆破前没有对隧道前方顶部岩层进行超前钻探,导致在不清楚前方岩层的结构前提下贸然实施了爆破。
 
  南都记者昨日将上述三大原因请工程专家进行了分析,对方解释说,通常在周边房屋沉降超过警戒值时,谨慎的做法是施工单位应该立即停工,对沉降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拿出整改措施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再实施,直到彻底排除安全隐患才能继续施工,而从市建委公布的资料看,显然施工单位没有这么做。这位专家还表示,施工单位忽视隐患着急赶工,可能是主观上没有意识到隐患的存在,也可能是客观上业主催促赶工,导致其不得不边整改边继续施工,“具体是什么原因,可能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调查才能判断”。
 
  是否因六号线赶工期也未提及
 
  市建委的官方调查仅认定工程业主市地铁公司“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尽建设主体责任”,并未提及事故和工程赶工有关系,但事后市建委发布《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一文,却明确提出“对由于拆迁导致工期延期不得强行要求赶工,如确需赶工须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补偿措施”,“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停止项目的施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这两项似乎又暗合了地铁六号线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地铁六号线大部分工程在市区进行,工期受拆迁影响很大。为了避免工程被拆迁耽误太久,市地铁公司往往要求施工单位在拆迁未完成时就贸然进场施工,最后导致施工进度停停走走,拖到最后就不得不赶工期。在六号线海珠广场站因为围蔽太久饱受公众批评时,市地铁公司工作人员也曾私下对南都记者坦承“这么做并不符合规定,但为了赶工期也只能如此”。
 
  具体到本次事故中的文化公园站,公开资料显示该站也曾在2009年因为市杉木栏路37号租户不肯配合,迟迟无法进场施工,最终拖到2009年年底才实施强拆,2010年才进场施工,由此该站的工程进度也被耽误。而到了今年年初,市地铁公司已经提出争取在2013年底六号线实现通车,在前面因拆迁耽误工期,后面又有通车时间要求的情况下,难免让人猜测文化公园站工程也存在超期赶工的情形,在超期赶工的压力下,没有彻底消除隐患贸然施工也是情理之中了。
 
  亡羊补牢
 
  今年连发三事故,市建委发文要求加强监管
 
  拆迁导致工期延期不得强行要求赶工
 
  除了康王路地陷事故外,自去年底以来,广州还连续发生了白云区金沙洲“侧石质量事故”、越秀区“府学西街1·21事故”。市建委认定这一系列事故中部分建设单位没有按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为此该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强化我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管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的责任。
 
  当前市政工程往往因为拆迁导致开工日期延后,而市政工程又容易受到外界压力,以致赶工而引发事故。对此,通知明确表示,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征地拆迁的影响,特别是市政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充分预计征拆的时间,应在项目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再进入项目招投标程序,未征拆完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施工。对由于拆迁导致工期延期不得强行要求赶工,如确需赶工须在合同中明确相应补偿措施。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停止项目的施工建设,并书面报告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力将进行警示谈话、全市通报批评。
 
  追责
 
  中铁七局等被暂停投标资格
  责任认定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未切实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当地表建筑物沉降监测点a1最大沉降值连续超过控制值后,安全责任和警觉意识不够,采取的应对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爆破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提出调整爆破参数的意见,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监理工作不力,没有督促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没有对施工安全精细化管理提出进一步要求,没有发现地质超前预报工作中存在未对隧道前方顶部岩层进行超前钻探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失职责任。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联合体,受施工单位委托设计),没有针对信息化施工落实动态设计的要求,未按合同要求参加险情处理的技术会议,对出现的险情未提出切实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未尽设计主体应履责任。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测单位,未严格按合同要求实施监测工作,险情出现后未按要求加密监测频率,未尽安全监测责任。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险情后未严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履责,未尽建设主体责任。
 
  处罚结果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对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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