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地下空间开挖有人管 城管执法与规划各司其职

2015-07-07 176 0

   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决定》规定哈市将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未经审批擅自开挖地下室,处罚权归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开挖地下空间的,归规划部门处罚。

  据介绍,《决定》指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呼兰、阿城区域内,在既有建筑发生的地下空间建设(含挖掘地下室)和其他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工程,属于《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情形,或者“在经规划核实合格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情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已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地下空间工程,属于《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情形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乡规划局行使。

  同时,还指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松北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据了解,《决定》提出,地下空间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后,哈市城乡规划局不再行使已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哈市城乡规划局与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地下空间管理行政处罚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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