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筑农民工撑起安全“保护伞”

2015-03-18 145 0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农民工队伍逐渐发展壮大到3900多万,占全部进城务工农民工的23%以上,他们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不少地方,建筑业仍是工作环境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更令人揪心的是,由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原因,许多建筑农民工在遭遇工伤事故的伤痛后,常常无法及时享受到国家工伤保险的待遇和权利,由此引发的工伤事件带来的纠纷更不在少数,成为了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隐患。完善保障机制,为建筑农民工撑起安全“保护伞”,是社会大众的共同期盼。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建设项目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意见”规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应该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这份文件,为维护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出了新举措,是新年给全国3900万建筑农民工奉上的一份厚礼,令人鼓舞、值得期待。
  各级政府对维护包括建筑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一直在努力。《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此做出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是工伤保险的参保者,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2004年6月原劳动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些具体问题。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随后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了当地的实施办法。从立法角度看,法规制度体系渐趋完善,“有法可依”成就巨大;从实际效果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重道远。
  究其原因,还在于建筑行业的结构性问题。建筑农民工大多并不隶属于建筑企业,而归“无组织、无纪律”的包工头领导,工伤发生前未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企业对建筑农民工数量等信息知之甚少,更别说给他们买工伤保险了。更值得关注的是,不管是施工单位没有为建筑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还是对建筑农民工拒赔工伤,都不会得到任何的惩罚,最多只是建筑工人通过法律途径索回应有工伤赔偿而已。这意味着工伤拒赔和拒绝购买工伤保险行为处于零成本状态。因此,倚仗一纸文件就能解决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所有难题,显然不切实际。
  编筐编篓,全在收口。人们期待着各地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文件为契机,强化治本之道,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好的法规政策不再止于“最后一公里”。应彻底打破建筑行业的层层转包潜规则,让建筑企业对建筑农民工一包到底。应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变民不告、官不究为民不诉、官也察,变运动式突击整治为常态化日常监管;应强化惩治机制,对拒绝为建筑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主动为建筑农民工申报工伤及恶意拖欠工伤赔偿的,要依法严查,让违法者心存畏惧。同时,应想办法降低建筑农民工工伤维权打官司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让建筑农民工打得了官司、维得了权。

评论 (0

成功提示

错误提示

警告提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