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管桩不合格案的启示

2013-12-11 252 0

             案例:某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对某企业生产的管桩端板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企业生产的管桩端板是按照预制管桩客户的合同要求进行生产的。进一步查询国家的相关标准得知,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对作为管桩部件的端板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国家对预制管桩却有强制性要求。参照预制管桩标准对端板的要求,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的管桩端板进行抽检。经市计量测试所对端板厚度进行测量得知,其中C400型号端板的厚度远远低于标准强制性要求(标准要求C400、钢棒直径7.1毫米的管桩端板厚度不得低于16毫米)。 

  在对该案的如何处理上,该局有以下争议: 

  1、能否依据管桩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部件端板符合性进行判定? 

  端板合格与否,一般应当依据端板的标准要求进行判定。管桩部件的端板与管桩是不同的产品,其管桩与端板应当有不同的技术要求。 

  2、能否因为管桩生产企业使用的配件端板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追究管桩生产企业的责任。建筑工程以及建筑构建的质量一直事关百姓人身、财产安全。 

  3、该案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处理,还是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 

  分析:强制性标准有很多禁止性规定,而强制性标准又是标准化法保障其强制实施的,由此可见,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应当是法的范畴。另一方面,按照法律颁布先后的顺序,《标准化法》先,《产品质量法》后,如果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必须是依据端板标准对端板进行检验,判定端板不合格方才可以。本案中端板与管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离开管桩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其部件端板合格与否进行判定毫无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 

  1、可以依据管桩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其部件端板符合性进行判定。可以依据端板不符合管桩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追究端板生产企业的行政责任 

  2、可以而且应当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管桩生产企业故意依据合同要求,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为实施处罚。 

  总之,在建筑工程中,一直存在着使用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潜规则。作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断研究如何破解行业潜规则是当前行政执法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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